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1/27 15:20:00  来源:   作者: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

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经济困难全日制研究生具体资助措施,根据湖南省财政厅、物价局和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湘财教〔201422号)和《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收费政策及奖助体系改革方案(试行)》(湘农大〔201418号)精神,为了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研究生,安心学习和科研,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中国国籍的我校计划内全日制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名额

第三条 每年10月集中评选一次,资助标准为6000/年。如果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突遇个人或家庭重大变故,可由学院初审,学校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直接认定为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资助对象。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参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申请的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申报范围及参评资格

在籍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休学生除外)均可申请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在同一研究生学历教育阶段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

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者;

2.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二)申报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则制度;

3.家庭贫困,具有民政部颁发的低保证,或者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贫困证明,有低保证者优先。家庭直系成员有重大疾病,或有残疾致无劳动能力者,有户口簿及医院诊断证明;

4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团结协作;

5.家庭贫困或有重大变故;

6.学习成绩合格,无补考和重修课程;

7.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标准

第五条 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研究生院院长任组长,由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研究生工作部部长任副组长,各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领导、监察处处长、督导处处长、计财处处长、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研究生教学督导团专家代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兼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学校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办法,统筹组织、协调、监督、审定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日常事务,统一复核并保存全校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资料。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各学院党委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各学院教授委员会部分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成员至少由9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职责是:按照学校经济贫困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学院经济贫困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经济贫困研究生助学金材料审核、初评及推荐等工作。学院设经济贫困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为各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学院经济贫困研究生助学金材料授理、核查、公示提交工作。

第八条 评审要求

(一)具有民政部颁发的低保证,或者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贫困证明,有低保证者优先。

(二)家庭直系成员有重大疾病,或有残疾致无劳动能力者,有户口簿及医院诊断证明。

(三)相同条件下科研成绩突出者优先。硕士一年级此项不作要求。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请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据实填写《湖南农业大学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申请表》,并按实际情况提交低保证或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贫困证明原件、户口簿、医院诊断证明、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英语六级或公共英语五级证书、科研成果及其它获奖等材料的复印件,向学院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学院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的研究生的参评资格进行初评。初评过程中应就研究生家庭贫困的真实性进行查实,并充分了解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学院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经过初评后向学校推荐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名单,并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学校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提交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提交学校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审定与公示。学校对审定通过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学院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推评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校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果研究生对学校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申述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将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资助研究生。

第十五条 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或受校纪校规处分者,取消其申请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参评资格。对获得经济贫困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资助者,如果发现其存在参评材料造假等行为,则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款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49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10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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