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背景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湘财教〔2014〕22号)、《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和《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收费政策及奖助体系改革方案(试行)》(湘农大〔2014〕18号)要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共同筹措。
第二章 评审类别及比例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每年10月份评选一次,评审类别及比例为: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A、B两类,所有全日制计划内全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均可参评。A类金额为每人12000元/年,B类金额为每人8000元/年,覆盖面100%。一年级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可享受A类学业奖学金,其他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可享受B类学业奖学金。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习成绩和科研业绩评定,具体比例为:A类占参评人数的40%;B类占参评人数的6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A、B、C三类,所有全日制计划内全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均可参评。A类金额为每人6000元/年,B类金额为每人4000元/年,C类金额为每人2000元/年。推荐免试录取的一年级硕士生、优秀生源奖获得者及生源地为985及211高校(校本部考生)可享受A类学业奖学金,其他一年级硕士生可享受B类学业奖学金。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按A、B、C三类评定,覆盖面90%,将根据学习成绩和科研业绩评定,具体比例为:A类占参评人数的30%;B类占参评人数的40%;C类占参评人数的20%。
此外,农科类专业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硕士研究生除可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外,还可在第一学年度每人享受农科类专项学业奖学金1500元。
第三章 评审对象、基本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评选对象
2014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计划内全脱产学习在籍研究生。不含留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也不含有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尚未转入学校的在籍研究生。
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 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者。
2. 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 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二)申请者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团结协作。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 评选标准
1.一年级研究生
一年级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可享受A类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他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可享受B类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免试录取的一年级硕士生、优秀生源奖获得者及生源地为985及211高校(校本部考生)可享受A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他一年级硕士生可享受B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二年级研究生
二年级研究生申报学业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优良,主要根据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学习成绩排名以加权学习成绩为依据,自入学以来有不及格课程或补考、重考者不得参评。具体标准由学院制定。
①“学习成绩”包括的课程范围由学院按照学院学科和专业特点决定,既包括学位课也包括选修课,单科最低成绩不得低于70分。
②学习成绩以等级评定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分数:“优”=90分,“良”=80分,“合格”=70分,“及格”=60分。
③对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以个人获得的应用成果作为重要的评选标准。
④同等条件下,硕士生CET-6级成绩425分及以上、博士生PETS-5笔试成绩50分及以上和口语3分及以上可优先评选。
(3)三年级研究生
三年级研究生申报学业奖学金要求科研能力强,研究成果突出。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读期间有公开发表的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已正式出刊,第一单位必须为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署名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署名第一作者且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不含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和增刊论文)。
②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③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④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活动,成绩优异。具体评定的等级和标准由学院参照学校最低标准自行制定。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类型的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全校在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并结合各相关学院在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将具体指标分配到各相关学院。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研究生院院长任组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研究生工作部部长任副组长,各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领导、监察处处长、督导处处长、计财处处长、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研究生院副院长、研究生教学督导团专家代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兼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组织、协调、监督、审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复核并保存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各学院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与学位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各学院教授委员会部分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成员至少由9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职责是:按照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材料审核、初评及推荐等工作。学院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为各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材料授理、核查、公示提交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填写《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英语六级或公共英语五级成绩单、发表论文、科研成果及其它获奖等材料复印件,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申请学业奖学金研究生的材料审核和初评,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名单后,将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和详细的评审考核项目、得分及排名在本学院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提交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评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材料上报湖南省研究生奖学金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答复仍存在异议或对学校公示阶段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严格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转入到获奖研究生农行卡,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并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在评审期间,如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或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违规者,如果发现其存在参评材料造假等行为,则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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