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
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中央财政,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或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除外)。博士研究生从2011级开始执行;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从2012级开始执行;全日制专业学位型研究生从2013级开始执行。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时间要求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弹性学制发放,博士研究生一般发3-4年;全日制专业学位型研究生发2-2.5年;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发3年,上述类型的研究生每学年度发10个月,按月发放,即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上学期发放时间为当年的9月至次年的1月,下学期发放时间为当年2-6月。计财处每月根据研究生院审定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银行卡。
第六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标准。硕博连读生合计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时间不超过6年,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学习勤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缓发放,待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后补发;
(二)在课程学习阶段,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达30学时或者15天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6学时者,停发5个月的助学金;
(三)在论文研究和撰写阶段,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半个月以下者,停发下一个月助学金;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半个月及以上者,停发5个月的助学金;
(四)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五)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六)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规定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七)对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停发5个月的助学金;受学校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直至留校察看期限结束停发助学金。
(八)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退回湖南省财政厅、湖南教育厅相关部门。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由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计财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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